商标复审申请
商标复审包括: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商标复审是商标评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复审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并依法作出裁决。主要职责是:对商标局驳回的商标申请,应当事人请求进行复审;对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注册裁定、商标撤销裁定,应当事人请求进行复审;对当事人提出的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进行审理等工作。商标复审是商标权利人对商标局或者商评委的裁定不服,依法依据进行反驳并且对商标权利的一种争取途径。商标复审对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的专业性要求较高,既要求了解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又要有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以及商标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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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驳回分为部分驳回和全部驳回,驳回的理由根据商标法的判断可以分为绝对驳回理由和相对驳回理由,一般来说,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是否成立,需要商标代理了根据具体案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分析,申请人如果需要驳回复审申请,可以第一时间将《商标驳回通知书》扫描给商标代理人进行免费的分析判断。商标代理人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代理经验的综合分析之后,认为可以申请驳回复审的,一般提交如下资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所有相关证据材料,相关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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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予注册复审
不予注册复审复审是指被异议人不服国家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其复审理由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书之后,申请人如果需要复审申请,可以第一时间将《商标异议裁定书》扫描给商标代理人进行免费的分析判断。商标代理人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代理经验的综合分析之后,认为可以复审的,一般提交如下资料:
(1)《商标异议裁定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异议裁定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所有相关证据材料,相关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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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复审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是指商标权利人不服商标局宣告该商标无效的决定不服的,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人如果需要复审申请,可以第一时间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决定书》扫描给商标代理人进行免费的分析判断。商标代理人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代理经验的综合分析之后,认为可以复审的,一般提交如下资料:
(1)《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决定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决定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所有相关证据材料,相关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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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复审
商标撤销复审是指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或者其他理由商标被撤销的,不服商标局的撤销决定的,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人如果需要复审申请,可以第一时间将《商标撤销决定书》扫描给商标代理人进行免费的分析判断。商标代理人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代理经验的综合分析之后,认为可以复审的,一般提交如下资料:
(1)《商标撤销决定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撤销决定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所有相关证据材料,相关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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